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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场运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8日
    第十一条  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责全国公益性农村数字电影的发行,公司受总局委托代国家统一采购农村电影公益版权,使用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的服务平台发布影片信息、接受订购、统一结算、统计数据等。同时,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也应积极代理或自行购买非公益数字电影版权,通过总局数字电影节目管理中心在线订购网站向全国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发行经营。

    第十二条  各地要组建以市(地)为龙头,各县(市)参股,并可吸纳社会资本参股,以乡、村放映点为基础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推动院线制、股份制改革,实行企业化、现代化经营管理,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公益版权节目和政府场次补贴。社会资金、民营资本从事农村数字电影放映,也要按照《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组建院线后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并享受公益版权节目和政府场次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充分发挥经济、政策和市场优势,依照《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做好新时期农村电影工作的通知》精神,参照浙江、广东佛山等试点地区经验,自行制定农村电影发展规划,为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提供必要的设备投入和场次补贴,为从事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的社会资金、民营资本制定优惠的经济政策,引导各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开拓市场,实现农村电影规模化运营、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精神,各地新成立的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可通过省(区、市)委宣传部上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即享受免征1至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各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应积极与当地电影和税收主管部门联系,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一个地级市院线公司建一个数字电影地面卫星接收站(简称卫星站),为所属农村放映队供片。需安装卫星站的,由所在地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提交书面申请,电影局会同国际合作司批准后授权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负责安装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或委托招标选定农村电影放映队。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放映队,均可以参加竞标,获得政府资助的放映设备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中标的放映队须同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签订放映合同,确保完成政府规定的公益放映任务。院线公司对放映队及放映活动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在确保公益放映场次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数字院线公司面向市场跨地区经营,可以采取售票放映、包场放映、影企联姻、广告经营等多种方式,实行优惠价格、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允许个人购买经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检测通过并报科技司审核认定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用于农村电影放映,但须加入经批准成立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与院线内其他放映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数字电影放映前,可播放广告,时间总长不超过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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