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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罚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8日
    第三十三条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廉政工程,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权益的实现。各级政府部门和经营单位,均要保证政府财政补贴专款专用,保证公益场次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如有挪用、克扣等违纪行为,将直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者,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核减直至收回政府资助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停止资助,并取消其放映资格,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作出赔偿。

(一)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的;
(二)发行放映音像制品;发行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
(三)将国家资助设备转卖、变卖而使国家资产流失的;
(四)管理不善而造成国家资助设备毁坏、丢失的或闲置国家资助设备,未发挥其应有效用的;
(五)随意改变国家资助设备使用范围,未完成农村公益场次放映目标的;
(六)放映场次虚报作假,回执等手续不全或统计数据上报不及时的;
(七)公益放映向农民群众乱收费的;
(八)年检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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