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箱帐号
  • 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 > 实施细则
第三章 放映设备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8日
    第六条  国家广电总局在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农村数字电影服务平台,负责公益影片数字化转换、存贮、压缩、打包、加密、卫星传输、硬盘配送等技术服务,并受政府委托在各地建立卫星接收站;负责数字影片信息网站和在线订购网站的更新和维护;负责为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公司提供可分类查询、分类统计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监管公益影片的放映情况。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技术标准、规范,研发、生产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进行技术检测,报总局科技司审核后发放设备认定证书。

    第八条  政府资助的设备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中央财政资助的设备,由中国电影器材公司负责集成、组织培训、协调售后服务等工作;地方购买的设备,由地方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成、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工作,也可委托中国电影器材公司代理以上业务。

    第九条  政府资助的电影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各地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为农村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资助设备由省(区、市)或市(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或委托招标给农村数字院线公司经营,可以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使资助的设备保值增值。

    第十条  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放映设备登记、分配、使用、维护、管理、检查制度,确保每套放映设备与放映队、放映场次挂钩,实现有效使用。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