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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领导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8日

    第四条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化部共同成立国家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的总体要求,全面组织和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协调解决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省(区、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全面实施;

(三)制定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制定数字放映计划和设备资助、场次补贴计划;

(四)审批各地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方案,审核放映计划;

(五)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六)组织招标采购设备、协调购买影片公益版权、节目加工制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区、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数字化放映工作方案,落实本地财政配套资金,制定放映计划、制定设备资助和场次补贴办法;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推动本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

(三)组织招标本省(区、市)配套资金购置的数字放映设备,所购设备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技术标准和规范,经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检测通过并报广电总局科技司审核认证;

(四)监督放映质量,落实放映场次,组织放映人员的培训,监督、管理好政府资助的设备及数字节目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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